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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113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13年6月17日主管會議通過修正
111年10月24日主管會議通過修正
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一、法令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1月8日府法綜字第10233555000號令修正辦理「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

(二)臺北市政府104年8月4日(104)府環五字第10435481400號令訂定「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

二、場地借用地點與收費標準(下表以新台幣計算):
(一)收費項目

1.場地使用費:

指各場地提供租借人使用所收取之費用,依租用期間及收費基準計算。

2.保證金:

租借人使用各場地應遵守相關規(約)定及維護各項設施之義務,應預先繳交保證金,於使用後,經本處確認無逾時、設備無遭毀損且場地已清潔完畢回復原狀者,完成申請退還保證金手續後,全數退還租借人。

3.逾時使用費:

(1)租借人應遵守租用時段規定,如需提早或延長,應事先徵得本處同意。

(2)逾時使用收費方式以實際逾時使用時間與收費標準計算,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費;提早結束活動,恕不退費。

(3)逾時時間登載於「場租借用申請書-附表六、校園場地使用後查核表」內,逾時使用費並得由所繳交之保證金中扣除。

4.實況或錄影轉播費:

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並進行實況或錄影轉播者,每次須另加收15,000元,但因公益需要或特殊情況經學校許可者,得免予加收。

(二)收費標準

場地 收費標準(元) 注意事項
  場地費/

2小時

電費/

1小時

冷氣費/

1小時

保證金/

1次

 
綜合會議室

約180人

880 5 528 5000 1.  禁止飲食。

2.  若需使用鋼琴,必須額外支付500元/2小時。

柔道教室 242 5 無冷氣 5000 1.  禁止飲食。
教室

約30~40人

242 3 72 5000 1.  校方視申請單位決定是否開放。

2.  若有拍攝婚紗需求且為本校校友者,將享有免場地費之優惠,歡迎多加利用。

排球場 605 19

(夜間照明)

無冷氣 10000 1.  開放民眾使用,無特定租借。
籃球場 605 5

(夜間照明)

無冷氣 10000 1.  開放民眾使用,無特定租借。
運動場

(田徑場)

605 6

(夜間照明)

無冷氣 10000 1.  開放民眾使用,無特定租借。
活動中心

3樓

2090 22 1440 5000 1.  非校方認定必要賽事,不外借。

2.  禁止飲食。

備註: 其他特殊情形者,其收費於法令依據(一)標準下,由總務單位簽奉校長核定後辦理。

三、場地使用說明:

(一)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時,需配合政策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含膠瓶裝水、杯水)。

(二)長期借用者,其場地使用費七折優惠。身心障礙團體者,其場地使用費五折優惠。

(三)場地借用時間以2小時為一單位。使用未滿一單位,仍以一單位計算,當日連續使用時,從第二時段起,以1小時為收費單位。但未滿1小時仍以1小時計算。

(四)若申請單位使用場地超過申請時間,則超過時間由保證金扣抵。

(五)若有設施損壞或垃圾未清理運棄,所需經費由保證金扣抵,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六)本校場地開放,不含停車事宜。

(七)申請單位不得將營運地址設定為本校校址,如有違反,不予租借。

(八)如有文宣品張貼需求,文宣品需經校方審核,未經許可不得張貼。

四、使用規定:

(一)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上開規定者,申請人(單位)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單位)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場地申請相關檔案:

六、申請資料:

(一)正式公函:須含以下資料。

1.申請人(單位)之姓名(名稱)、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除前開資料外,並應檢具申請人之委託書。

2.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3.活動內容。

4.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其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5.使用場地所需搭建臺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6.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二)本校場地租用申請表。

請依本規定備妥上開資料送本處審核,不符規定者不予同意。

七、申請程序:

(一)場地詢問:請先致電並以來文方式至本處辦理租借場地預約諮詢,並於使用日7日前提出申請。

(二)使用申請:經本校通知許可租借後,預約單位應填具申請表向本處申請並至出納組繳交費用(含保證金),未提報申請表件者與繳交費用者將視為放棄,取消場地租借預約。

(三)退保證金:活動結束後,請於7日內至本處繳交滿意度調查表辦理退還保證金事宜,逾期則視同放棄。

(四)租借人延遲上述規定期限致取消場地租借者,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五)申請人租借場地辦理之活動,必要時應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八、申請場地聯絡窗口:總務處 庶務組幹事 02-25054269 分機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