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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升國七

請注意,國中新生入學每學年度規定不一,請參閱當學年度規定。

倘網頁公告與教育局法令有異,悉以教育局法令為準。


113學年度國中新生入學規定(適用113年9月入學國七新生)

  • 本校學區:臺北市中山區中吉里、中央里、朱馥里、松江里、復華里。
  • 本校招生名額(112學年度):普通班6班,每班30人,計180人。
  • 112學年度本校為「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五常國中(25014320轉310)、新興國中(25714211轉203)。

相關法規與公告

自109學年度起,國中新生採用線上報到,學生須於規定時間,自行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 完成線上選填,未於指定時間完成「網路報到」視同放棄分發入學(詳細內容將於新生報到通知單中說明)。


113學年度臺北市國小應屆畢業生審查資料基本條件

  • 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同址。
  • 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
  • 戶籍屬本校學區
  • 額滿國中當年度之同一地址最多只有1位學生可進入該校就讀,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學生之兄弟姊妹。(2)經提供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自有房屋所有權狀、公證租賃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由國中審核後,確實有居住之事實。

113學年度額滿國中入學優先原則(需符合前項基本條件)

同一優先順序者,依設籍先後優先分發入學。

第一優先順序

  • 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112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內。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設籍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 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設籍達6年以上者(107年3月15日前設籍),並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倘因學生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持有兩戶(以上)房子所有權狀,造成父母親無法與學生全戶設籍時, 於額滿國中辦理資格複審時提出兩戶房屋所有權狀(須有一戶座落於該額滿國中學區內,且父或母一方須與學生共同設籍),亦認定為父母與學生全戶設籍。

    若因農地繼承、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請出具身分證明資料及當年度1月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則視為共同設籍。(具有漁保身分者比照辦理)

第二優先順序

  • 不具第一優先順序條件,但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者。

第三優先順序

  • 不具第一優先順序條件,但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本校另設有體育班1班,招收具有田徑、羽球、體操、柔道及滑冰等專長的學生,須另行考試,學生戶籍需在臺北市;詳細內容,請洽詢本校學務處體育組(25054269分機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