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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勞動部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 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發佈日期 2026 年 4 月 0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處室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67
公告內容

一、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之新制,係為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考量不同子女發生急迫短期照顧事由之時點不一,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舉例而言,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可分別申請每一子女各30日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60日。
二、至於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30日以上未滿6個月或6個月以上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考量其目的係提供在職育兒父母有一段較長時間照顧幼小子女之需求,與新制目的有別,爰受僱者申請長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可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三、另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
四、檢附勞動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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