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公告主旨 | 勞動部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 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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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4 月 07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處室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67 |
| 公告內容 | 一、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之新制,係為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考量不同子女發生急迫短期照顧事由之時點不一,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舉例而言,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可分別申請每一子女各30日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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