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節稅說明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pdf1.79 MB新視窗開啟檔案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pdf 節稅相關說明: 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於本校,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收據可於列舉扣除額100%抵稅,不受金額限制。 所得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申報所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扣減綜合所得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規定「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第三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遺產稅與贈與稅: 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捐贈人、受捐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私立學校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課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