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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銓敘部函轉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發佈日期 2025 年 5 月 13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處室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7
公告內容

一、查兩岸條例第26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第3項、第72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支領優惠存款利息者,以及支領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之遺族,若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之權利,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
身分後向後恢復。
二、次查陸委會114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及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規定,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所稱「設有戶籍」,應包含持有中共「定居證」及「居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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