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公告主旨 | 銓敘部函以,補充說明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號令釋,有關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一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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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1 月 27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處室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208 |
| 公告內容 | 一、案內重點如下: (一)兼職並非皆可自行判斷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從事兼職行為,須依其性質分為「應經同意」、「報經備查」或「免經備查」。 是否屬免經備查之兼職,不得由同仁自行認定,應由權責機關(即本校)依個案情形判斷。 (二)何謂「免經備查」 免經備查僅限於規範密度較低之情形,例如: 1.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社會公益活動 2.一次性、非持續性之事務 惟是否符合免經備查,仍須綜合考量兼職內容、時間長短、頻率及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由學校認定。 (三)「同意」與「備查」的重要差異 1.應經同意之兼職: 屬法律生效要件,未經同意前,不得從事兼職。 2.報經備查之兼職: 係指同仁應事前向學校陳報,使學校知悉並得進行管理。 若經審認屬應申請同意者,將通知當事人補辦同意程序。 (四)未依規定辦理之後果 若同仁未事前陳報,或自行認定屬免經備查,經事後認定違反規定者: 1.屬應備查者,須補正並配合改善 2.屬持續性違法兼職者,將命立即停止,並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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