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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銓敘部函以,補充說明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號令釋,有關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一 案
發佈日期 2026 年 1 月 2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處室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08
公告內容

一、案內重點如下:

()兼職並非皆可自行判斷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從事兼職行為,須依其性質分為「應經同意」、「報經備查」或「免經備查」。

是否屬免經備查之兼職,不得由同仁自行認定,應由權責機關(即本校)依個案情形判斷。

()何謂「免經備查」

免經備查僅限於規範密度較低之情形,例如:

1.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社會公益活動

2.一次性、非持續性之事務

惟是否符合免經備查,仍須綜合考量兼職內容、時間長短、頻率及是否影響本職工作,由學校認定。

()「同意」與「備查」的重要差異

1.應經同意之兼職:

屬法律生效要件,未經同意前,不得從事兼職。

2.報經備查之兼職:

係指同仁應事前向學校陳報,使學校知悉並得進行管理。

若經審認屬應申請同意者,將通知當事人補辦同意程序。

()未依規定辦理之後果

若同仁未事前陳報,或自行認定屬免經備查,經事後認定違反規定者:

1.屬應備查者,須補正並配合改善

2.屬持續性違法兼職者,將命立即停止,並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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