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規定及作法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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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10 月 05 日 |
發佈單位 | 輔導室 |
公告類別 | 處室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327 |
公告內容 |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外,應避免請事件當事人至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說明,或請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至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中提出申請調查,以符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防治準則第23條規定:「四、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次依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 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雖前述但書規定於明(113)年3月8日始生效,惟為考量校園性別事件調查過程為2至4個月並設有相關救濟途徑(如申復、申訴),爰請學校遇有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可先按上開規定辦理,避免屆時遇有新舊法規變動,構成重大瑕疵影響當事人權益。
教育部為使各級學校師生、家長瞭解性平法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程序,並提供學校人員可進行線上學習之參考教材,特於111年製作「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 程序教學宣導影片」,依處理順序包含「通報處理及受理階段」、「調查處置階段」、「行為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階段」等三部分,掛載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之 「線上課程」專區 ,並同步放置至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網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專區 ,歡迎師長於教學活動善加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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