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 有關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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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2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處室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268 |
公告內容 | 案內規定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1.增訂「身心調適假」:修正增列公務人員每年可請「身心調適假」3日,得以時計,並併入事假日數計算。 2.請假程序與檢附證明文件修正:針對病假、娩假、流產假、安胎假及器官或骨髓捐贈假等,明確化請假及檢附證明文件的規定。 3.兼任行政職人員休假計算調整:規範初任或復職後兼任行政職者的休假日數,得按實際月數比例核給,未具休假資格者應給3日。 4.其他配合性修正:配合性別平等及防疫相關規定,增列出席性平事件作證及防疫措施可請公假事由。 5.施行日期:第3條「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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