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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 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 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5年2月25日以台 內移字第1150930564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發佈日期 2026 年 3 月 0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處室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83
公告內容

 

一、案內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赴陸管理與通報機制

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退離職人員赴陸後失聯,或返臺申報內容有異常情事時,應即時通報大陸委員會、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警政署及移民署等相關機關。

(二)明確補正程序與法律效果

退離職人員赴陸前申報或返臺後申報資料未完整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三)文字及法制體例修正

配合法制作業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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