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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114年度推行童軍教 育績優個人、學校暨傑出童軍表揚計畫
發佈日期 2025 年 10 月 20 日
發佈單位 訓育組
公告類別 處室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6
公告內容

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引導多元、適性發展、培養公民素養」教育價值,推動各級學校以童軍教育為主軸,培育具「自發、互動、共好」核心價值之優質公民,規劃每2年辦理1屆,表揚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及傑出童軍,以激勵童軍教育發展。
三、旨揭計畫申請方式如下:
(一)績優對象及名額:
1、績優個人:每屆獎勵2名行政人員以及30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
2、績優學校:每屆獎勵10所高級中等學校、20所國民中學以及40所國民小學。
3、傑出童軍:每屆獎勵60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童軍;各教育階段擇優錄取,每學制不超過20名。
(二)績優個人、學校及傑出童軍等各項申請類別,由受推薦單位(個人)所屬機關逐級核章後報局,本局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初審作業;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亦將寄送本局併同辦理初審,完成後將推薦之申請資料送該署復審。
(三)本案曾獲獎之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1、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2、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3、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該署得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四、如有申請意願者,請以學校為申請單位,填復申請表單,於114年11月5日(星期三)前將申請資料交至訓育組,以進行初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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