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 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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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5 月 23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處室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224 |
公告內容 | 旨揭兼任行為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另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又各機關(構)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113年8月13日前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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