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公告主旨 | 「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 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教 育部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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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29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處室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128 |
| 公告內容 | 一、案內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身心調適假 教師每學年可請3日(可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或懲處請假教師,代課鐘點費由政府補助。 (二)病假與公假制度調整 延長病假改名,並新增因公傷病及出席作證等公假事由。 請假與銷假檢證規定改為分層審認,留職停薪復職檢證亦修正。 (三)兼任行政職教師休假計算 初任或復職兼任行政職教師之休假天數改按比例核給。 若當學年度未具休假資格者,仍應給予三日休假。 (四)其他假別與私校規範修正 修正娩假、流產假、安胎假、捐贈假等之檢證方式。 私校教師增列防疫等必要措施可請公假。 (五)施行日期 第8、9條自114年8月1日施行,其餘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新制正式生效後,全國教師均依此辦理請假事宜。 二、旨揭「教師請假規則」俟本校主管會議後,再行公布實施辦理。 大同高中各組室 秘書 陳麗英 送陳/會 114/10/22 09:56:23 一、案內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身心調適假 教師每學年可請3日(可時計),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或懲處請假教師,代課鐘點費由政府補助。 (二)病假與公假制度調整 延長病假改名,並新增因公傷病及出席作證等公假事由。 請假與銷假檢證規定改為分層審認,留職停薪復職檢證亦修正。 (三)兼任行政職教師休假計算 初任或復職兼任行政職教師之休假天數改按比例核給。 若當學年度未具休假資格者,仍應給予三日休假。 (四)其他假別與私校規範修正 修正娩假、流產假、安胎假、捐贈假等之檢證方式。 私校教師增列防疫等必要措施可請公假。 (五)施行日期 第8、9條自114年8月1日施行,其餘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新制正式生效後,全國教師均依此辦理請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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