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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臺北市113年度澳洲SDGs永續議題探究海外遊學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 2023 年 11 月 16 日
發佈單位 圖書館
公告類別 重要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09
公告內容

說明:

  •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黃金海岸市教育推廣局教育合作協議。
  • 目的:
    • 拓展本市高中職學生國際視野,深入了解異國文化,培育具國家認同、國際素養、全球競合力及全球責任感之國際化人才。
    • 落實教育局與黃金海岸市教育合作,強化本市高中職學生語言溝通及適應能力,建立跨國友伴關係,並儲備本市國際與行銷人才。
    • 配合聯合國SDGs永續城市議題,汲取澳洲推動永續發展與創新教育之經驗,以世界為教室,激盪本市學子思考本市追求永續發展的創意可行策略。
  • 辦理單位
    • 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澳大利亞昆士蘭州貿易暨投資辦事處。
    •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
    • 合作單位: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黃金海岸教育推廣局。
    •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 選送地點與期程
    • 地點: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黃金海岸市。
    • 期程:113年2月24日(星期六)至3月4日(星期一),計10日。
  • 甄選對象、資格及名額
    • 甄選對象:112學年度就讀臺北市教育局所屬公私立高中職在學學生。
    • 甄選資格
      • 成績表現: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均達70分以上與英文成績70分以上。
      • 品格表現:獎懲紀錄未受小過 (含)以上之處分並參酌出缺席狀況。

      ♦ 備註:

      高一生:附在校第一次段考成績單、獎懲與出缺席紀錄表。

      高二生:附高一成績單、獎懲與出缺席紀錄表。

      高三生:附高一及高二成績單、獎懲與出缺席紀錄表。

  • 錄取名額:本校共可推薦2名 參與市級複選。
  • 費用預算及補助

    學生自費6萬元,其餘費用由本局補助。相關活動日程表(暫訂)如附件一。

  • 甄選程序
    • 校內初選 (報名資料請詳參附件2-4)
      • 欲參加之學生於112年11月29日(星期三) 放學前繳交報名資料至圖書館讀者服務組,並視報名狀況辦理甄選,並另行公告於本校校網。若經錄取於規定時間內無法繳交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影本,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 市級複選:由臺北市教育局組成委員會,進行資料審查後,擇優通知面談,預訂於112年12月15日(星期五)前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公告通過複選參加決選之名單。
    • 市級決選:現場進行面談,面談時間預訂於112年12月27日(星期三)辦理(確定時間、地點及相關細節與資訊另以通知為準),預計112年12月29日(星期五)前公告錄取名單。
    • 錄取學生必須於113年1月8日(星期一)前繳回參與同意書及有效護照影本,務必先行確認護照是否仍在有效期限內。
  • 報名資料
    • 報名表(如附件二)。
    • 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三)。
    • 中文自我推薦函(如附件四),內容限制2000字以內,請以12pt中文橫式繕打、單行間距呈現,圖文合計最多2頁A4為限,超過2頁將不予審查。
    • 中文版學業成績單及獎懲紀錄正本各1份。
    • 所送報名資料未備齊或不符合規定,不列入審查及複選。
  • 選送學生須知
    • 出國前
      • 若因個人因素致無法取得出國相關應備文件及簽證者,其選送學生資格即取消,不得異議。
      • 役男身分學生需依法辦理役男出國相關手續,並於選送期結束後準時返國,不得有滯留國外之情形;
      • 如有違反情況,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按校規處置。
      • 參加出國前之說明會或培訓活動。
    • 出國期間
      • 選送學生在外代表國家與學校,選送期間須遵循帶隊人員指導,融入當地生活並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情況且情節嚴重者,本局得變更或中止該生選送計畫。
      • 錄取並確定隨團出國學生,不得任意放棄選送資格,或縮短延長選送期程。
    • 返國後
      • 返國後兩個月內應繳交國外學習期間之學習檔案,並提供學習檔案及相關資料予就讀學校及本局公開使用
      • 國外學習檔案包含:個人參訪心得、小組議題探究成果及永續發展的創意可行策略 (檔案格式另行通知)
      • 選送學生有義務提供個人經驗,並配合本局出席相關活動、進行心得分享

拾、附註

  • 本計畫屬補助性質,若於出國前或出國期間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傳染病、動亂等)導致計畫終止或提前結束,本局及澳洲黃金海岸市不予分擔衍生之費用。
  • 若遇特殊情事,本局及澳洲黃金海岸市保留減列名額之權利。
  • 本計畫未盡事宜,由本局補充說明或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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