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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重申臺北市政府及本局法律諮詢服務及管道,惠請轉知所屬善加運用
發佈日期 2026 年 7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處室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86
公告內容

主旨:重申臺北市政府及本局法律諮詢服務及管道,惠請轉知所
屬善加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
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
上之協助。」;復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規定:
「……所稱輔助,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教師延聘律師,
或教師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涉訟輔
助(第1項)。……延聘律師為教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
助,指延聘律師為教師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
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第2
項)。」。
二、爰本市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除可自行延聘律師或由
服務學校代為延聘外;實務上,亦可向本局各業管科室或
本局法制人員諮詢,以獲取即時之法律意見及實務程序指
導。
三、另倘案情複雜或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亦可透過臺北市政府
法務局免費法律諮詢管道(網址路徑:臺北市政府法務
局—法律諮詢項下),預約執業律師提供專業法律諮詢之
服務,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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