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公告主旨 | 轉知教育部有關學生於當學期承貸銀行撥款前已完成休學 或退學手續者,其當學期就學貸款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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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7 月 14 日 |
| 發佈單位 | 生活教育組 |
| 公告類別 | 處室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174 |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50062436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就 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申請就學貸款對象為具有戶籍登 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且具正式學籍者。 三、學生於指定期間內完成對保程序(第1學期:每年8月1日至 9月30日止;第2學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止),且符 合就貸辦法第7條申貸資格,惟因故於學期中途辦理休學或 退學者,考量學生自開學日起至辦理休學或退學期間,確 已實際就學並使用學校教育資源,且貴校尚未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請貴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 法」第8條規定計算學生當學期應繳費用後,得參酌下列方 式辦理: (一)若學生為避免增加日後還款負擔,得逕行取消當學期就 學貸款,並逕向貴校繳納原申貸之學雜各費(包含學校 已預墊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現金。 (二)若學生仍有就學貸款需求,請貴校依學生當學期原申請 貸款金額向承貸銀行請撥貸款,並於當學期末依就貸辦 法第10條規定辦理溢貸檢核作業,通知學生及承貸銀 行,續由學生依就貸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還款。 四、自即日起,教育部99年11月16日「研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要點修正會議」臨時動議案由三決議 停止適用。 五、貴校如有本案執行相關疑義,請逕洽國教署梁小姐(電 話:04-370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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