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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業經考試 院、行政院於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一案
發佈日期 2025 年 10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處室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475
公告內容

一、旨揭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 3 日,併入事假計算;惟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需先休畢休假及補休,但家庭照顧假與身心調適假不在此限(第3條)。
(二)休假年資計算:
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視同年資銜接(第8條)。
(三)公務人員以外其他受俸(薪)給之人員(含教育人員、志願役軍職等)轉任公務人員,當年度依其年資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8條)。
(四)最低休假保障:未具休假 3 日資格者,每年仍給予 3 日休假(第10條)。
(五)檢證規範調整:增訂延長病假、公傷病公假之檢證層級化規範;並修正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器官或骨髓捐贈假、2 日以上病假及安胎事由請假之檢證規定(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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