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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 以,為落實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機制,請各機關辦理考績 (成)及懲處保障事件答辯時,應依所附「考績(成)、 懲處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逐項檢核
發佈日期 2026 年 2 月 13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處室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76
公告內容

案內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的通知,重點摘要如下:

(一)核心目的與新制實施

1. 強化自我審查:為落實行政處分的自我審查機制,要求機關在面對考績(成)或懲處保障事件(如復審)時,必須先重新檢查處分的合法性與妥當性。

2. 檢核表制度:各機關辦理答辯作業時,應依保訓會新訂定的「考績(成)、懲處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逐項檢核,並詳述理由。

(二)復審處理程序規範

1.20日內先行審查:原處分機關收到復審書後,應於 20 日內先行重新審查。若認為有理由,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處分並通知保訓會。

2. 不予變更之答辯義務:若機關決定維持原處分,則應撰寫答辯書,連同必要關係文件送交保訓會,且答辯書必須抄送給復審人。

(三)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1.詳列證據資料:機關進行答辯時,必須併同檢附相關證據資料送檢,以確保程序正義。

2. 保障公務員權益:此制度旨在強化機關內部的法律遵循,降低程序瑕疵,落實對公務人員權益的保障。

(四)適用對象: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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