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公告主旨 | 有關「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出差管理要點」及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名稱修正為「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及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 自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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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2 月 25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重要公告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356 |
| 公告內容 | 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與對象明確化 1. 精確更名:將原「各級學校」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明確排除適用台北市立大學,改為規範高中、中小學及幼兒園。 2. 刪除出差字眼:回歸出勤管理本質,將「出差」相關內容移出(因已屬公假範疇及主計法規規範)。 (二)落實出勤紀錄與懲處 1. 全面親自簽到退:取消以往定義不明的「榮譽出勤(免簽到退)」制度,教師除校長核准外,每日均應親自辦理簽到退。 2. 強化紀律管理:刪除「遲到 10 分鐘內不計」等寬限條款;增訂簽到退如有虛偽情事(如代簽),將依成績考核辦法懲處。 (三)請假程序與時效規範 1.補辦限期 3 日:因公急需外出而未能事前請假者,明確規範應於 3 日內補辦手續。 2. 曠職計算方式:明確規定曠職(課)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四)新增假別與課務代金支付 1.身心調適假:新增假別,且請假期間課務代理費由學校支付。 2. 代理費支應擴大:包含陪產檢及陪產假、器官捐贈假、以及因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之公假,其課務代理費改由學校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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