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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公告主旨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相關事宜
發佈日期 2026 年 6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處室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05
公告內容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依旨揭令釋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0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另旨揭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本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另銓敘部110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05407881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旨揭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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