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社團或學生幹部:
(
備一即可
)
(
一
)
至少擔任班長、副班長、各股股長或各科小老師滿
1
學期以上(不含副股長及副小老師)。
(
二
)
曾擔任社團幹部
1
學期以上。
(
三
)
曾任學生自治會領導幹部。